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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斯鲁利单抗注射液

    斯鲁利单抗注射液

    对多种晚期恶性肿瘤有效,可提升患者的总生存获益

    • 别名: 斯鲁利单抗、汉斯状、Serplulimab
    • 剂型: 注射剂
    • 规格:
    • 厂家:  上海复宏汉霖 上海复宏汉霖
    • 准批文号:
    • 有效期: 24个月
    • 上市时间: 2022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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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药品说明
    • 用法用量
    • 副作用
    • 注意事项
    • 适应症
    • 药物相互作用
    • 常见问答
    • 相关新闻

    生产厂家

    中国和记黄埔

    成分

    活性成份:斯鲁利单抗(通过 DNA 重组技术由中国仓鼠卵巢细胞制得的重组抗程序性死亡受体 1 人源化单克隆抗体)。

    辅料:枸橼酸、枸橼酸钠、氯化钠、甘露醇、聚山梨酯 80 和注射用水。

    症状


    本品为澄明至乳光,无色或淡棕黄色液体。

    适应症


    1.适用于不可切除或转移性微卫星高度不稳定(MSI-H)的成人晚期实体瘤患者

    2.既往经过氟尿嘧啶类、奥沙利铂和伊立替康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的晚期结直肠癌患者;

    3.既往至少二线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且无满意替代治疗方案的晚期胃癌患者;

    4.既往至少一线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且无满意替代治疗方案的其他晚期实体瘤患者;
    本品为基于替代终点获得附条件批准上市,暂未获得临床终点数据,有效性和安全性尚待上市后进一步确证

    用法用量

    本品须在有肿瘤治疗经验的医生指导下用药。
    在使用本品治疗前,首先需要明确 MSI-H 的状态,应采用经过充分验证的 检测方法确定存在 MSI-H 方可使用本品治疗。

    推荐剂量

    本品推荐剂量为3 mg/kg,静脉输注每 2 周 1 次,直到疾病进展或出现不可耐受的毒性。

    已观察到接受本品治疗肿瘤的非典型反应(例如,治疗最初几个月内肿瘤出现暂时增大或者出现新的小病灶,随后肿瘤缩小)。
    如果患者临床症状稳定或持续减轻,即使有疾病进展的初步证据,基于总体临床获益的判断,可考虑继续应用本品治疗,直至证实疾病进展。
    根据个体患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可能需要暂停给药或永久停用。
    不建议增加或减少剂量。
    暂停给药或永久停用的指南请见表 1。
    有关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管理的详细指南,请参见【注意事项】。


    不良反应

    接受本品治疗的320例患者中所有级别的不良反应发生率为92.8%

    发生率≥10%的不良反应按发生率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包括:天门冬氨酸转氨酶升高、蛋白尿、贫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升高、血小板计数降低、低蛋白血症、白细胞计数降低、血胆红素升高、乏力、食欲减退、甲状腺功能减退症、腹痛、中性粒细胞计数降低、血碱性磷酸酶升高、腹泻、淋巴细胞计数降低、γ-谷氨酰转移酶升高、皮疹、便秘。

    3级及以上不良反应的发生率为41.9%

    发生率≥1%的3级及以上不良反应按发生率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包括:贫血、高血压、肝损伤、血胆红素升高、天门冬氨酸转氨酶升高、中性粒细胞计数降低、淋巴细胞计数降低、γ-谷氨酰转移酶升高、白细胞计数降低、低钠血症、血小板计数降低、蛋白尿、肺部炎症、结合胆红素升高、肠梗阻、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升高、低钾血症、腹痛、脓毒症、胃肠出血、腹胀、淀粉酶升高、血肌酸磷酸激酶升高。

    禁忌


    对活性成份或【成份】所列的任何辅料存在超敏反应的患者禁用。


    贮存方法


    2-8 ℃避光保存和运输。请勿冷冻。



    适用人群


    需避孕;妊娠、哺乳期禁用;儿童不建议使用;老年人在医生指导下使用



    有效期

    24个月


    剂型


    注射剂


    注意事项

    免疫相关不良反应

    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可发生免疫相关不良反应,包括严重和致死病例。
    免疫相关不良反应可发生在本品治疗期间及停药以后,可能累及任何组织器官。
    对于疑似免疫相关不良反应,应进行充分的评估以排除其他病因。
    大多数免疫相关不良反应是可逆的,并且可通过中断本品治疗、皮质类固醇治疗和/或支持治疗来处理。
    整体而言,对于大部分2级以及某些特定的3级和4级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需暂停给药。
    对于4级及某些特定的3级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需永久停药(参见【用法用量】)。
    对于3级和4级及某些特定的2级免疫相关不良反应,根据临床指征,给予1-2mg/kg/日强的松等效剂量及其他治疗,直至改善到≤1级。
    皮质类固醇需至少1个月的时间逐渐减量直至停药,快速减量可能引起不良反应恶化或复发。
    如果不良反应在皮质类固醇治疗后继续恶化或无改善,则应增加非皮质类固醇类别的免疫抑制剂治疗。

    本品给药后任何复发性3级免疫相关不良反应,末次给药后12周内2级或3级免疫相关不良反应未改善到0-1级(除外内分泌疾病),以及末次给药后12周内皮质类固醇未能降≤10mg/日强的松等效剂量,应永久停药。

    免疫相关性肺炎

    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中有免疫相关性肺炎的报告(参见【不良反应】)。
    需观察临床症状体征,疑似免疫相关性肺炎病例应通过影像学检查进行确认并排除其他病因。
    发生2级免疫相关性肺炎应暂停用药,发生3级及以上或复发性2级免疫相关性肺炎应永久停药(参见【用法用量】)。

    免疫相关性腹泻及结肠炎

    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中有免疫相关性腹泻及结肠炎的报告(参见【不良反应】)。
    应监测患者是否有免疫相关性结肠炎相关症状和体征,如腹痛、腹泻、粘液便或血样便,并排除感染和疾病相关性病因。
    2级或3级免疫相关性腹泻或结肠炎,应暂停本品治疗,4级或复发性3级免疫相关性腹泻或结肠炎应永久停药(参见【用法用量】)。
    应考虑肠穿孔的潜在风险,必要时行影像学和/或内镜检查以确认。

    免疫相关性肝炎

    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中有免疫相关性肝炎的报告,包括致死病例(参见【不良反应】)。
    应定期(每个月)监测患者肝功能的变化及肝炎相应的症状和体征,并排除感染及与基础疾病相关的病因。
    如发生免疫相关性肝炎,应增加肝功能检测频率。
    2级免疫相关性肝炎,应暂停本品治疗。
    3级或4级免疫相关性肝炎,应永久停止本品治疗(参见【用法用量】)。

    免疫相关性肾炎

    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中有免疫相关性肾炎的报告(参见【不良反应】)。
    应在定期(每个月)监测肾功能的变化及肾炎相应的症状和体征。
    如发生免疫相关性肾炎,应增加肾功能检测频率。
    多数出现血肌酐升高的患者无临床症状。
    应排除肾功能损伤的其他病因。
    2级或3级血肌酐升高应暂停本品治疗。
    4级血肌酐升高应永久停止本品治疗(参见【用法用量】)。

    免疫相关性内分泌疾病

    甲状腺疾病

    在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中有甲状腺功能紊乱的报告,包括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甲状腺炎及甲状腺肿(参见【不良反应】)。
    应密切监测患者甲状腺功能的变化及相应的临床症状和体征。
    对于症状性2-3级甲状腺功能减退,应暂停本品治疗,并根据需要开始甲状腺激素替代治疗。
    对于症状性2-3级甲状腺亢进,应暂停本品治疗,并根据需要给予抗甲状腺药物。
    如果怀疑有甲状腺急性炎症,可考虑暂停本品并给予激素治疗。
    当甲状腺功能减退或甲状腺功能亢进的症状改善及甲状腺功能检查恢复,可根据临床需要重新开始本品治疗。
    对于危及生命的甲状腺功能亢进或甲状腺功能减退,须永久停用本品。
    应继续监测甲状腺功能,确保恰当的激素替代治疗(参见【用法用量】)。

    垂体功能减退症

    在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中有垂体功能减退症的报告(参见【不良反应】)。
    应密切监测垂体功能减退患者的症状和体征,并排除其他病因。
    对于症状性2-3级垂体功能减退,应暂停给药并根据临床需要给予激素替代治疗。
    如果怀疑急性垂体功能减退,可给予皮质类固醇治疗。
    对于危及生命的4级垂体功能减退,必须永久停用本品。
    应继续监测肾上腺功能和皮质激素水平,确保恰当的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参见【用法用量】)

    高血糖症或糖尿病

    在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中有高血糖症或1型糖尿病的报告(参见【不良反应】)。
    应密切监测患者的血糖水平及相关的临床症状和体征。
    根据临床需要给予胰岛素替代治疗。
    对于血糖控制不好的1型糖尿病,应暂停本品,胰岛素替代治疗直至症状缓解。
    对于危及生命的4级1型糖尿病,须永久停用本品。
    应继续监测血糖水平,确保适当的胰岛素替代治疗(参见【用法用量】)。

    免疫相关性皮肤不良反应

    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中有免疫相关性皮肤不良反应报告(参见【不良反应】)。
    对1级或2级皮疹,可继续本品治疗,并对症治疗或进行局部皮质类固醇治疗。
    发生3级皮疹时应暂停本品治疗,并对症治疗或进行局部皮质类固醇治疗。
    发生4级皮疹、确诊SJS或TEN时应永久停止本品治疗(参见【用法用量】)。

    免疫相关性胰腺炎

    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中有免疫相关性淀粉酶、脂肪酶升高或免疫相关性胰腺炎的报告,包括致死病例(参见【不良反应】)。
    应对脂肪酶和淀粉酶(治疗开始时、治疗期间定期以及基于临床评估具有指征时)及胰腺炎相关的临床体征和症状进行定期监测。
    发生3级或4级血淀粉酶升高或脂肪酶升高、2级或3级胰腺炎时,应暂停本品治疗。
    发生4级胰腺炎或任何级别复发的胰腺炎时,应永久停止本品治疗(参见【用法用量】)。

    免疫相关性血小板减少症

    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中有免疫相关性血小板减少的报告(参见【不良反应】)。
    应密切监测患者血小板水平及有无出血倾向的症状和体征,并排除其他造成血小板减少的病因。
    发生3级血小板减少时应暂停本品治疗,给予对症支持治疗,直至恢复至0-1级,根据临床判断是否给予皮质类固醇治疗及是否可重新开始本品治疗。
    发生4级血小板减少时,永久停药并积极对症处理,必要时给予皮质类固醇治疗(参见【用法用量】)。

    免疫相关性心肌炎

    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中有免疫相关性心肌炎报告,包括致死病例(参见【不良反应】)。
    应对心肌炎的临床体征和症状进行监测,对于疑似免疫相关性心肌炎,应进行充分的评估以确认病因并排除其他病因,并进行心肌酶谱等相关检查。
    发生2级心肌炎时,应暂停本品治疗,并给予皮质类固醇治疗,心肌炎恢复至0-1级后能否重新开始本品治疗的安全性尚不明确。
    发生3级或4级心肌炎的患者应永久停药,并给予皮质类固醇治疗,应密切监测心肌酶谱、心功能等(参见【用法用量】)。

    其他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

    在不同剂量和肿瘤类型的本品临床试验中,还在小于1%的患者中报告了包括室性期外收缩、带状疱疹、高尿酸血症、贫血、口腔溃疡、恶心呕吐等其他免疫相关不良反应(参见【不良反应】)。
    其他抗PD-1/PD-L1抗体也报告了未曾在本品治疗中观察到的其他免疫相关不良反应(参见【不良反应】)。

    对于其他疑似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应进行充分的评估以确认病因并排除其他病因。
    根据不良反应的严重程度,首次发生2级或3级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应暂停本品治疗。
    对于任何复发性3级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除外内分泌疾病)和任何4级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必须永久停止本品治疗。
    根据临床指征,给予皮质类固醇治疗(参见【用法用量】)。

    如果同时发生葡萄膜炎及其他免疫相关不良反应,应检测是否发生了伏格特-小柳-原田综合征,需全身使用皮质类固醇治疗以防止永久失明。

    输液反应

    在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中有输液反应的报告。
    用药后需密切观察临床症状和体征,包括寒战、发热、胸闷、瘙痒、皮疹、低血压和低氧血症等。
    对于发生1级输液反应的患者,在密切监测下可继续接受本品治疗;
    发生2级输液反应者,可降低滴速或暂停给药,可考虑用解热镇痛类抗炎药和抗组胺药,当症状缓解后可考虑恢复用药并密切观察;
    发生3级及以上输液反应时须立即停止输液并永久停止本品治疗,给予适当的药物治疗(参见【用法用量】)。

    对驾驶和操作机器能力的影响

    本品可能出现疲劳、乏力等不良反应(参见【不良反应】),因此建议患者在驾驶或操作机器期间慎用本品,直至确定本品不会对其产生不良影响。